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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第393條規定資本額為登記事項,公示
於資訊網站予大眾知悉,可保護交易相對人之
交易安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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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,如有涉及資本額不敷
設立成本,即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,公司登記
機關應不予登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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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第10條規定,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
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
,未辦妥延展登記者,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
關係人之申請,命令解散之。對公司加強查察
是否構成命令解散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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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查察公司設立登記後是否有公司法第211條
情形,本部將定期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核對相關
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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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體個案如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情形,由主管
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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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實務上,針對百分之五之公司進行事後抽查
驗資事宜,仍持續進行,如發現有公司法第9條
情形,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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