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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
統一發證制度,自98年4月13日起,公司組織
辦理公司登記後,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
營業登記;獨資、合 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
辦理商業登記後,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
營業登記。則於98年4月13日起,毋庸再向
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申辦營利事業登記」
。 相關之重大變革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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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「登記」與「管理」分離原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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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再掣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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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證後除設立登記案件係由稽徵機關依據
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
辦理外,其餘營業登記案件(含變更、註銷
、停復業等)均須至稽徵機關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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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登記公文旅行時間因廢證而有所減少
現行制度因為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的原則,
所以在登記過程中免去了地址的都管及消防
的審查,改採先行登記事後審查的流程。
無形中為人民節省下了不少寶貴的時間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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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利事業營業地址的審查問題須多加留意
因為採行先登記後審查的管理方式,雖然
任何地址都可以登記營業,但不代表該地址
是合格的營業地點。申請者仍需自行審查,
以免事後審查時出現地址不當等問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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